白癜风是怎得的 http://pf.39.net/bdfyy/bdfzg/181001/6559327.html图片来源:厦门晚报
农财君说
昨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农财君话头条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河北、青岛、广州、广西、西安、温州、新疆、德州、吉林、长春、兰州等省市法院相继公布了年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农财君阅遍全文后,赫然发现几例与种业相关,以飨微友。(农财君记得去年公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有好多涉及种业,今年感觉少了哇。)
1、明知种子有假仍销售被判15年罚万
“坂田七寸”胡萝卜种子由厦门中厦蔬菜种籽有限公司独家经销。年4月,杨某某未经授权,明知他人提供的、标有“坂田七寸”字样的种子未贴防伪标识和中文标签,仍进货销售,每罐售价元至元不等。翔安区农昌菜籽经营部的经营者洪某某找杨某某购买,年6月,为了验证种子真假,两人还试种种子,种出来的胡萝卜叶子、根须与真正的“坂田七寸”胡萝卜大不相同。但两人的买卖没有因此停止,杨某某以每罐元的价格卖给洪某某罐。洪某某再以每罐6元至元转手卖出,并一再向农户承诺种子是真的,这些种子系日本进口的“坂田七寸”胡萝卜种子。
年底,长出来的胡萝卜“现原形”了。部分种植农户找洪某某讨说法。洪某某只好找杨某某,杨某某表示愿意以每亩1.05万元的价格回收这些胡萝卜,还和几名农户签订了《收购合同》,支付了部分定金。到了收成时节时,杨某某却食言了。经查,共有户农户受骗买到假种子,洪某某的销售金额上百万元,杨某某也有余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销售假种子,洪某某明知种子没有防伪标识和中文标签、来源异常,仍予以销售,两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审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分析说,被告人杨某、洪某等人销售假冒伪劣胡萝卜种子系列案件,涉案金额多万元,涉及农户上百家,社会影响重大。
这一案件历经两审,最终,厦门中院判决认定,杨某销售明知是假的“坂田七寸”胡萝卜种子,销售金额达4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珞优8号”水稻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武汉某种业公司享有水稻新品种“珞优8号”独家使用权,该公司授予广西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广西区内的独家经销权,但在合同期内种业公司自己直接将“珞优8号”销售到广西部分地区,法院认定种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判决种业公司向生物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万元。
法院点评:
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特别是粮食作物新品种对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培育出的新品种要真正形成生产力,必须在推广种植方面进行巨大的投入,因此需要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和新品种推广方诚信合作才能把新品种变为现实生产力造福社会。
3、原告石某不服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
平度市树平民用采暖设备厂是名称为“一种农用取暖、加热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石某是专利权人平度市树平民用采暖设备厂业主。年,原告以本案第三人青岛凯晟调温设备厂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被告于年1月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生产的取暖炉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该处理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点评: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有一个技术特征与对应的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由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自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以来,知识产权法官通过利用在专利技术判断方面的丰富经验,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有效地促进了专利行政执法和专利民事审判中侵权判断标准的统一,对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产生了积极意义。
4、农用机械专利侵权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与乌鲁木齐海关等部门,联合公布了年度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典型十大案例,其中涉及农业的分别是: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脱粒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农作物烘干设备”发明专利群体侵权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1、泄露商业秘密不一定构成犯罪
李某某原是A公司鞋帽部经理,负责鞋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年,李某某的丈夫注册成立了B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服装鞋帽、皮制品等。B公司急需拓展业务,于是李某某以A公司鞋帽部经理的名义参展、开发客户,将其中7家客户介绍给B公司,造成A公司的贸易订单流失。据调查,从年8月至年7月,B公司与7家客户完成了总计.7万美元的鞋子出口贸易,B公司获得利润人民币45.6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属于商业秘密。李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与A公司的保密约定,利用其掌握的客户信息,给A公司造成80余万元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的7家客户名单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但是原审判决对A公司的损失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改判无罪。
法官解释:
为何一审和二审的结果相差巨大?法官解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之一是要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50万元以上的损失。一审在计算A公司的损失时,以A公司的客户的平均利润来计算,到了二审,我们认为以平均值来计算,很可能与实际损失有出入。虽然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在损失不明确的情况下,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改判无罪。”
法官说,本案中,被告人李经理利用在公司职务之便,将被害单位B公司的客户名单披露给W公司做鞋类产品业务,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否能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还应看行为是否造成严重侵害后果。
2、“金丝肉松饼”成了通用名称?
遭遇侵权诉讼之时,友臣公司正凭借其明星产品“金丝肉松饼”快速成长为市场领军企业,然而,正在企业前景一片光明之时,友臣却被告上了法庭。
年3月,重庆市个体工商户邓某以友臣公司在其肉松饼上使用“金丝”字样,侵害其注册的“金丝”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友臣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友臣公司停止侵害其“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赔偿其经济损失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金丝肉松饼”经过广泛使用,已经成为内馅为金黄色丝状肉松的一类饼的通用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故友臣公司使用“金丝肉松饼”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点评:
法官分析说,食品生产行业系福建省的支柱性行业,企业如何在商品包装中规范使用产品名称,是众多食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