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白癜风医院 https://4001582233.114.qq.com/纯粹瞎扯淡:这卖猪肉的咋比“卖人肉”的贵20—倍?周大开初看标题,傻子都认为是在扯淡!哈哈,别急,这不是空穴来风,这有事实为证——据法制时刻-08-:11《农民“杀猪卖肉”斤,被罚款10万元。农民“卖肉”是否合法》一文报道:年,湖南益阳农村的老杨屠宰自家的一头年猪,一顿吃吃喝喝后,还余下斤猪肉。老杨将其中33斤猪肉拉至县城侄子小吴的猪肉摊,委托其帮忙销售,每斤价格44元。而剩余的斤猪肉,老杨都卖给了亲戚和朋友。这老杨做梦都没想到,他这个猪肉却卖出了天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找到他,认为他随意销售猪肉的行为违法,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涉案不足1万元的,可处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因本案中老杨的猪肉价格在元左右,不足1万元,所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性化执法,最后对老杨处以下限的10万元罚款。老杨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你看看,这老杨家的一头猪,就因为他屠宰后违法销售,结果一个跟斗翻下来,居然被翻成了10万元!你说他家的这个猪肉贵不贵啊?
不服10万处罚起诉法院败诉
说到这里,笔者想到一件怪事:你说这违法销售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猪肉,这依法处罚,普通老百姓尚可理解。可问题的关键是,这违法卖猪肉的要重处,可违法“卖人肉”的咋就可以轻处,咋就可以“挥挥手”喊拜拜?先打哈住,这啥叫“卖人肉”的啊?得马上解释,不然把人绕晕了。其实这里所说的“卖人肉”,就是社会上俗话所说的“荬淫!”在我国,这“卖人肉”的跟违法卖猪肉的一样,都是违法的!可令人没有转过弯子的是,违法卖猪肉的被罚10万元,而违法“卖人肉”——卖淫的,却只是轻轻的被“抚摸”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看见没?这猪肉比人肉值钱吧?老杨违法卖了多斤的猪肉,结果被罚了10万元,而这荬淫女卖了自己多斤的“肉”以后,最多被处罚—0元。如此对照下来,这就叫做违法卖猪肉的重处,违法“卖人肉”的轻处啊!按我的理解,这违法卖猪肉和违法“卖人肉“,前者的危害应远远小于后者。试想:老王随意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所带来的潜在危险最多是病毒病菌的传播,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卖淫女最多被拘留另处0元罚款
可这“卖人肉”的,其危害至少有三害:一是传播梅毒、淋病等性病,最骇人听闻的是传播艾滋病,危害自己和他人;二是产下不健康婴儿,影响下一代,甚至下几代,说大点影响到整个国家未来的人口素质;三是影响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安定。故此,我国将荬淫列为违法,从严打击。但是,从司法实践看,好像在对卖猪肉和“卖人肉“的处罚上,存在着明显的严重失衡或者反差,卖猪肉的被罚10万,而“卖人肉”的却最高只被罚0,最低只罚,两者相差20至倍,着实令人有些费解!要我说这猪肉远远贵于人肉的“价格”倒挂现象,是不是到了研究倒个个儿的时候了?这处罚违法卖猪肉的法律,和处罚“卖人肉”的法律是不是存在逻辑上的瑕疵?其实这道理很简单:这违法卖猪肉的该罚,那么这违法“卖人肉”的就更应该重罚,不应该是卖猪肉的比“卖人肉”的贵20至倍,而应该是把两者反过来!您认为我这瞎扯淡有理否?周大开